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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火腿生产:关于进一步加强火腿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6-10-02 11:55:43    来源:好火腿    评论:0 点击:

根据目前行业实际情况,为规范火腿生产,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维护金华火腿千年品牌和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加强火腿生产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请各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根据目前行业实际情况,为规范火腿生产,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维护金华火腿千年品牌和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加强火腿生产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请各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一、原料管理:

  1、原料猪腿收购:应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供货单位提供由法定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瘦肉精三项(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法定检测报告和同批次厂检报告。建议向供货商索取重金属五项(铅、镉、汞、砷、铬)法定检测报告和同批次厂检报告。鼓励火腿企业向知名大型正规屠宰企业直接采购原料。

  2、原料猪腿质量:除应符合GB2707规定要求外,禁止使用只重5公斤以下原料腿加工火腿。严禁使用公、母、病、伤、黄膘猪以及非正常宰杀死亡猪腿加工火腿。

  二、生产管理:

  1、凡标注产地金华的火腿均不得在金华行政区域外腌制、洗晒、发酵、包装。

  2、没有按装全流程自动控温、控湿设备的企业禁止在立冬至立春以外时间投料加工火腿。鼓励按传统工艺加工火腿企业在腌制间加装控温设备以控制腌制温度、保证腌制质量。

  3、建议火腿企业在火腿加工中停止使用硝酸盐和亚硝酸盐。

  4、为加强产品质量追溯,所有火腿加工时必须在皮面加盖皮印或激光喷码标注厂名、品名、加工年份等信息,不得白板出厂销售。库存白板腿成品、半成品若无激光喷码条件,应把数量上报协会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销售完毕。

  三、出厂销售管理:

  1、重量小于2.5公斤的整只成品腿严禁上市销售。

  2、凡未完成火腿加工全套工艺流程包括腌制、洗晒、发酵产品,一律不准标注为火腿。全精腿产品及其他非猪腿部位猪肉加工产品也不得标注为火腿。

  3、所有出厂散装火腿或分割产品,均需向客户提供散装产品标签,按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相关规定标注品名、产地、净含量、配料表、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代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营养成份表、厂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要素。

  4、已注销生产许可证停业的火腿企业,如要销售库存产品,应向监管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自生产许可证注销之日起,不得再进行火腿加工、包装。

  5、禁止在火腿包装上使用“最××”等极端宣传用语,引用古籍中关于火腿有食补作用用语时,必须注明书名,引用文字要一字不改,不得随意扩大。

  以上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对以上规定有不清楚企业可向监管部门或协会咨询。凡违反以上规定企业,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鼓励社会各界,行业人士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96317、12315。凡举报一经查实,将按国家规定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华火腿行业协会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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