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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金文化【2011】92号)


发布时间:2016-07-02 12:54:17    来源:好火腿    评论:0 点击:

根据《金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金文化【2011】92号),决定开展第三批金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推荐工作。

  好火腿2016-03-15讯:为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根据《金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金文化【2011】92号),决定开展第三批金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推荐工作。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体、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根据《金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金文化【2011】92号),决定开展第三批金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 第一至六批金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中,还没有确认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以及重要项目的确需要增补代表性传承人的,可以进行申报。

  (二)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该项目可重新推荐传承人;

  (三) 第一至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的少数项目(濒危度较高的项目),虽然已经有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但因传承工作的需要,可适当增补。

  二、申报条件

  (一)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推荐申报第三批金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1.已命名为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2.掌握并传承某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3.在本市范围内被公认为通晓某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内涵,行业内公认具有最高艺术或技艺水平;

  4.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 以下情况暂不申报:

  1.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存在争议的传承人;

  2.群体性较强,难以确定其代表性传承人;

  3.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4.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归属地等方面存在异议的传承人。

  三、申报程序

  (一) 符合条件的个人经项目保护单位同意后,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 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送到金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三) 根据推荐材料和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金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议,经公示、复核,公布第三批金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四) 项目保护单位属市直属单位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金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四、材料报送

  申报第三批是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要求同时报送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

  (一) 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一),同时请附送申报电子稿;

  (二) 辅助材料:体现有关申报人成就的证明复印件等材料,其他有助于申报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等。

  五、工作要求

  (一) 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推荐工作;

  (二) 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并填报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二)。

  (三) 各县(市、区)的推荐材料请于2015年8月31日前报金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的,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胡震奇   联系电话:82310262

  邮箱号码:435845768@qq.com

  联系地址:金华市马路里120号(金华府城隍庙内)

  附件:1.第三批金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

  2.第三批金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名单汇总表

金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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