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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火腿”20多年纷争不断 何时了?


发布时间:2018-05-16 20:53:19    来源:金华火腿价格    评论:0 点击:

“金华火腿”20多年纷争不断 何时了?

  千年品牌———“金华火腿”近20多年来命途多舛:浙江金华市与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旷日持久的商标纷争把它折腾得奄奄一息,为了保护这一民族精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其核准实施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但是风波并未因此平息。工商部门根据合法商标拥有者———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举报,依法查封了诸多金华企业的市场产品,而法院则认为金华企业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受到法律保护,对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请求判金华企业商标侵权不予支持。

  至此,这场历时20多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金华火腿”商标之战本可以就此终结。然而,最近浙江省质监局在发布该省申报2006年“中国名牌”产品的公示中,浙江省食品公司申报的“金华火腿”又赫然在目,由此再起波澜。人们不禁要问:这个已是风雨飘摇的千年品牌还要被折腾多久?

  “金华火腿”20多年纷争不断

  金华火腿始于唐、盛于宋,至今已有1000多年历史。清光绪年间,“金华火腿”在德国莱比锡举办的国际博览会上获金奖,1915年在美国旧金山的万国商品博览会上再度夺得金奖,被公认为世界三大名牌火腿之冠,也是我国具有原产地域地理特征的民族传统精品。

  据调查,现改制为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原浙江省食品公司)所持有的“金华火腿”商标是原金华市浦江县食品公司于1979年10月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注册号至今未变。1982年,浙江省食品公司以统一经营、统一调拨、统一核算的“三统一”行政关系为由,将浦江县注册的“金华火腿”商标无偿转移到了自己的名下,并获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

  1984年,浙江省撤销食品行业“三统一”管理体制,食品企业下放给县、市管理,但省食品公司只下放企业,却没归还浦江县的注册商标。为此,金华方面不断向省食品公司提出归还商标要求,纷争由此而生。

  按照规定,商标注册期为10年。到1992年,“金华火腿”商标注册期满,当年4月,金华市政府向浙江和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正式打报告,要求归还注册商标权。对此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两次推迟浙江省食品公司续展申请,但还是未能解决问题,矛盾进一步升级。

  之后,金华市在当地举行了声势浩大的“还我商标”抗议活动,金华的众多生产厂家拒绝向省公司交付商标管理费,还向法院起诉,状告浙江省食品公司。浙江省食品公司也在《浙江日报》上刊登声明,称金华“侵犯了浙江省食品公司的‘金华火腿’商标专用权”,是“违法行为”,也把金华那些拒绝交费的厂家告到了法院。虽经省政府出面协调,但双方还是各执一词。商标归属权的争夺,导致金华火腿产品的总体质量在旷日持久的纷争中每况愈下。

  为了保护这一具有典型地域特征的我国传统名特产品,2002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经过认真审查,宣布对以原金华府辖区为准的现东阳、永康等15个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的“金华火腿”,实施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然而,2003年2月风波再起。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以金华的火腿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标识上印有“金华”二字对商标构成侵权为由,向相关工商部门举报要求严肃查处,一时间,金华的火腿生产企业在杭州、宁波、苏州、上海等地的商场超市、食品市场销售的产品,以涉嫌经销假冒“金华火腿”受到工商部门查封。同时,这家公司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上海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经销已受原产地保护的金华永康市一火腿生产企业生产的火腿,而后者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金华火腿”字样,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商标注册于上世纪70年代,虽然当时商标注册形式、商标注册证等与目前的规定有明显不同,但是这并不改变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原告成为“金华火腿”商标注册人以后,对提升“金华火腿”商标知名度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永康那家企业是经国家批准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永康厂有权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其生产、销售的火腿产品外包装、标签等处标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及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记。原告作为“金华火腿”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也未继续上诉。人们以为“金华火腿”历经20多年的波折后终于能回归故里了。

  可是事情并未就此了结。金华的群众发现,今年6月5日,浙江省质监局在浙江质量网上对该省申报2006年“中国名牌”产品的公示中,浙江省食品公司申报的“金华火腿”也在其中,这一举动迅速引起强烈反应。日前,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委员会致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此正式提出异议。

  争吃金华火腿玩残千年品牌

  金华火腿行业协会会长施延军表示,金华火腿是金华的城市名片,但长期以来省食品公司一直将“金华火腿”作为该公司的商标和产品名称并列使用,并以此向金华的火腿企业收取商标使用费,在金华火腿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之前,产品要标上“金华”二字,必须向省公司交纳每只火腿0.8元钱的商标使用费,另外还要购买省公司提供的每只0.2元塑料脚圈和1元的塑料袋。只要交钱,不管是不是金华一带生产的火腿,都可盖上“金华火腿”的皮印。以致于全省有6个地区22个县(市)都在生产“金华火腿”,连四川、湖南、江西、安徽等外省也在生产,这种做法已经伤害了金华人民的感情。现在又要将“金华火腿”申报为一家企业的“中国名牌”,如果将属于金华的公共品牌批准授予为一家企业的“中国名牌”,那就意味着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否定。更要紧的是,国家对“中国名牌”有很多保护措施,万一省食品公司申报成功,问题将会变得更复杂。

  施延军认为,金华的火腿生产企业本来寄希望于施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之后能够快速发展,形成规模。但是由于纷争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生产至今停滞不前。他说,在国外,由金华火腿衍生出的欧洲市场,仅意大利帕尔玛火腿的年销量就有6000万条,再加上西班牙、法国等地的火腿,整个欧洲年销火腿可达3亿条左右,而火腿发祥地中国,现有产品的市场规模只有不到欧洲的1%。

  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对此也颇为感慨,认为造成这种现状的是有关部门的政策打架。工商部门管理商标,根据《商标法》,我们注册在先理当保护,而质量技监部门又推出“原产地域保护标识”,令人无所适从。他们认为,作为“金华火腿”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这些年“金华火腿”商标多次获浙江省著名商标、国家技术监督局金质奖及浙江省名牌产品等荣誉称号,但由于体制和金华火腿商标持有与地方条块分割以及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和商标权的冲突等原因,使得产业得不到应有的发展和改造。

  虽然金华市和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各执一词,但争吃“金华火腿”的结果,真正的受害者是千年流传下来的民族精品,玩残的是我国文化遗产的国际形象。

  解决原产地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

  要保护好这块千年品牌,使之重振雄风发扬光大,必须彻底解决纷争。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这起典型案例争议的焦点是商标权与原产地域产品名称的冲突。由于我国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缺乏保护原产地域产品名称的法律规定,致使出现许多原产地名称被产地内甚至被产地外的企业申请了商标注册的现象和纠纷,这类纠纷不同于一般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它损害的是民族精品,而且影响到地方局部利益和国家文化遗产的国际形象。

  知识产权领域著名专家、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谷辽海认为,由于计划经济的历史原因,“金华火腿”被浙江食品有限公司强行注册为商标持有人。虽然金华市火腿协会获得了“金华火腿”名称的原产地名称保护,但目前的现状是:由于国家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的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效力低于商标注册的行政行为,“金华火腿”的原产地名称现在是徒有其名,难以获得实质性的保护。

  目前,我国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主要有《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或经营者不得伪造产地,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理。这两个法律所规定的“禁止伪造产地”,包括“禁止伪造原产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是最迫切的措施之一。按照世贸组织多边贸易规则,如果一种产品在本国未得到原产地保护,其他国家也就没有对其进行保护的义务。反之,则可以得到保护。因此,利用原产地规则,可以有效地维护生产者的利益。由于我国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国之一,而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里,要求所有加入世贸组织的成员,必须对有地理标志产品即原产地域产品给予共同的保护和认同。这样一来,世贸组织的原产地域产品给予特殊保护的法律效力就高于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法律效力。

  从法律上来说,原产地原则上属于国家文化遗产,商标是自然人或法人的私产,商标可以转让、可以买卖。而原产地命名既不能转让也不能买卖。“金华火腿”被大家公认为当地传统的名优产品,其价值远远高于商标的价值。因此,只有真正贯彻落实原产地名称保护,才能更好地保护中华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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